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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澳门js全球唯一官方网站主页委员会 党委会议事规则

2019-03-2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坚持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建立科学规范的集团公司党委议事制度,完善党委决策机制,充分发挥集团公司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集团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党委会确保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在集团公司的贯彻执行,确保集团公司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方向,确保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坚持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建立科学规范的集团公司党委议事制度,完善党委决策机制,充分发挥集团公司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集团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确保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在集团公司的贯彻执行,确保集团公司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方向,确保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研究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加强集团公司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集团公司党组织自身建设,领导集团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

第三条 党委会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委会议事范围:

(一)在集团公司传达学习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省委、省政府、上级部门和监管机构的重要会议、重要决定、重要部署、重要文件等精神,研究提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指示的主要措施,并认真执行。

(二)研究部署集团公司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集团公司党组织建设,履行从严管党治党责任,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有效监督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

(三)讨论决定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等重要事宣,审定向所属党组织发布的指示、决定、通知、通报等重要文件和党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四)研究部署集团公司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法治企业建设有关工作;研究党内先进典型的宣传、表彰和奖励。

(五)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照法律以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的工作报告,并研究决定相关重大问题。

(六)研究集团公司党的建设、党内重要制度及规定的制度、修改和废止。

(七)研究决定党的工作机构与下属党组织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议、党员大会的筹备工作等。

(八)研究制定加强集团公司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划、计划和重要措施:讨论决定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培养、教育、考核、监督、推荐;讨论决定党委权限内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

1、研究讨论集团公司的干部政策、人才政策及相关管理制度;

2、研究任免子公司党委(支部)班子成员,以及其他重要公司的党组织负责人:

3、根据子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研究集团公司向子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人选,向子公司的董事会提名或推荐总经理、副总经理及三总师人选,向重要三级子公司董事会推荐董事长、总经理人选;

4、研究确定集团公司本部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聘用和解聘;

5、研究审计公司员工招聘计划,审议子公司以及其他重要公司的员工招聘计划、党员发展计划,后备干部管理等。

6、研究部署员工进行形式任务教育和日常教育中的重大问题。

(九)研究除本条第(八)款规定之外的集团公司其他“三重一大”事项。

1、提交董事会、监事会研究的事项;

2、集团公司年度绩效考核方案、绩效考核指标下达等相关事项以及考核办法的调整、绩效兑现、员工奖惩等事项。             

(十)研究子公司的相关事项。

按照子公司章程应提交集团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以及应由其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会或出资人审定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子公司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考核方案、考核兑现和薪酬总额等事项;

(2)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6)发行公司债券;

(7)修改公司章程;

(8)改制、增资扩股、引进战投、资产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等方案;

(9)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项;

(10)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11)需集团公司担保的事项;

(12)对外股权投资事项;

(13)所有核销事项;

(14)所有资产处置损失事项;

(15)大额对外捐赠;

(16)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年度规模计划;

(17)子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18)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

(19)基本管理制度;

(20)研究讨论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其它影响集团公司自安全稳定发展的重要事件的应对、处置意见与措施;

(21)讨论研究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后,主持人必须向党委书记报告会议情况。

第六条党委会议召开前,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党委工作部向党委成员、总经理、各单位征集会议议题及相关议案。党委工作部负责整理会议议程,报党委书记审定。

第七条根据会议议题,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决定是否全程列席。

第八条会议议程和相关议案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集团公司领导,特殊情况可根据具体实际制定议程和议案。会议议程应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议题等内容。所提交的议案须包括议题、背景情况、相关分析、需决策事项,并事先征求相关各方意见。其中涉及投资议案的相关分析应充分考虑市场、合规、风险、成本与收益等因素。

第九条党委会议决策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及审批党员应逐个表决。

第十条党委会议由党委工作部部长或负责人记录。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的委员会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研究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和其他“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会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研究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山投集团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法》执行;研究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前,应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还应听取工会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研究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和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前,在按照程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主持人要与党委委员及其他参会人员沟通协商,取得基本共识,切实提高议事效率。

第十三条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党委书记请假。与会议议题相关的党委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故确实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就会议所列议题提出明确书面意见,作为其参会意见。会后,会议主持人应当向其通报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研究相关议案时,先由议案提交单位汇报议案,出席人员应就议案发表意见、陈述观点,其他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广泛听取、认真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再行上会研究。

第十六条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和表决情况进行归纳总结,形成会议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应包括:对该议题研究讨论的结论;需要落实和办理的事项;落实事项的牵头领导、主(协)办单位;要求完成的时限等内容。

第十七条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确实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作出决定的,党委书记在征求相关党委委员意见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迅速召开党委会议通报情况。

第五章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党委会成员讨论问题要集中精力,发言要紧扣议题,除紧急事项外,会议期间不准离席办其他事情。

第十九条党委会议在讨论问题时,每个委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个人意见和集体决定不一致的,个人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委反映,但要坚决服从集体决定。

第二十条党委会明确具有保密要求的会议内容、决议、决定以及个人的会议发言,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外泄。未经允许,不得将涉密文件或要求留在会场的讨论材料带出会场。对擅自泄露会议保密事项的责任人要进行责任追究。需要向下级传达或贯彻实施的事项,按组织原则和会议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党委会实行回避制度,议题直接利益相关人,以及涉及本人、配偶、直系亲属或近姻亲关系人员的职务晋升、奖惩等事项的,本人应主动回避或会议主持人要求其回避。

第六章  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二条对党委会议决的事项,由党委工作部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在会议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报会议主持人审核,参会党委委员签字后,由党委书记签发,会议纪要印发相关单位和人员。会议纪要由党委工作部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党委会研究的事项,由党委会、董事会和经理层各司其职,抓好落实。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成员及其他参会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会议研究确定或经履行相关程序确定的事项。对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应进行批评教育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在党委会议决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如确实不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分管该项工作成员应及时提请党委会重新讨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党委书记征得多数党委委员意见后对原决议或决定适当调整后执行,调整后的决定应提交下次党委会确认。

第二十六条党委工作部负责决议或决定事项的督办。

第二十七条党委工作部或相关部门根据党委会议决定事项的内容分别负责收集、反馈党委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所属子公司党委(支部)可根据本规则制定本级党组织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九条本议事规则自集团公司党委会通过印发之日起施行。